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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两类农村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2016-06-04 12:41      责任编辑:华昊阳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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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两类农村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满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办法》规定,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

        这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办法》对适用地区、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适用地区,《办法》明确,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对有效期限,《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另外,《办法》规定,下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行业研究人员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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