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外商独资的最低投资金额由5000万利第调整为500万利第(1美元约合1.28利第),但如果本国资本占投资项目总资本50%或以上,项目投资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利第。
(2)对投资项目的豁免
①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
②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原料等必需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费用;
③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5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3年;
④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相关费用和税收;
⑤免除所需商业文书和文件的印花税;
⑥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⑦在前政府总人委制定的开发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其免税期。
(3)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①投资者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可在利比亚商业银行或阿拉伯对外银行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开设本外币账户;
②经投资促进局同意后,投资者可使用、租赁或开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
③在当地无适合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将从项目中获得的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④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通过银行的投资项目账户汇出,同时通知投资促进局;
⑤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⑥可以将项目收益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⑦下列情况,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项目期限结束、项目清算、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售、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起5年以上,投资者可提交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