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为实现其经济增长、扩大收入来源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资本和鼓励投资者到利比亚投资,于1997年出台了第5号法律《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该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及优惠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利比亚的工业、旅游、卫生、服务、农业领域以及总人委确定的其他领域投资,其基本内容和优惠政策如下:
(1)到利比亚投资设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商品;
②能为利比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培训,以提高糖尿的熟练程度和技术,增加其工作阅历;
③使用先进技术、品牌或技术经验;
④提供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服务或参与改善、发展该服务;
⑤加强和完善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发展项目的联系,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当地材料和其他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物资;
⑥建立使用或有助于使用当地原材料的;
⑦参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
(2)给予投资项目的豁免:
①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备免征所有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②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及初级产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③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五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理统一,免税期可再延长三年。投资者有权将免税期内项目产生的亏损向后顺延;
④以生产出口商品为目的的项目免征收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税费;
⑤免除行文和函电往来中应缴的印花税;
⑥将投资收入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⑦在重点地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上述第二、第三项免税期。
(3)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①投资者凭投资许可证,便可在商业银行或利比亚对外银行开设本外币账户;
②经投资促进机构统一后,投资者通过项目开发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权租用或建设用于执行项目房地产;
③在当地无适合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国人,他们可将从项目中获得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④允许每年将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及利息汇出;
⑤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⑥可以将项目资产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有权撤回其投资:①项目期限结束;②项目清算;③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售;④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不少于5年,投资者有权对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出书面申诉。
(4)利比亚对投资的保护、保障:
目前利比亚是国际投资保障机构,如:阿拉伯投资保障机构、国际投资保障机构等的成员,承诺保护外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利比亚同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保障投资双边协议、禁止双重征税及其他保护保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