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鼓励投资条例》规定,苏丹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行业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
(1)外商投资政府重点鼓励的行业,可以自商业性投产或开业之日起,获得至少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期满后,还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其中,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享受免除企业利润税的待遇,最高免税期为10年(如项目分期实施可办延期手续);投资项目实施所需的机械设备、非建筑用材料物资、办公和生活用品等均可免税,并通过发票抵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建筑材料、零配件(尤其是轮胎)、包装材料等税费不可免除。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可免除1-2辆办公用车50%的关税,对施工用车、通勤车可免除关税,但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免税指标,具体免税比例不定。
重点项目是指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包括农业、公路、港口、电力、水坝、通讯、建筑、咨询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信息技术、供水,以及由国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领域。
(2)对非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自商业性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经联邦政府工业和投资部部长批准,可将此期限延长。
(3)重点项目投资,可以从有关部门的计划用地中无偿获得所需土地;非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优惠价格获得所需的土地;在免税期内发生的任何亏损均作为免税期最后一年的亏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