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苏丹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可以分为3类:政府控制的土地、社区集体土地和私有土地(包括个人永久产权和租赁可长达99年的租赁产权)。苏丹法律禁止买卖国有土地,但允许土地私有和买卖。土地法案明确了所有短期拥有土地在法律支持的条件下的合法性,还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作为债务抵押和在违约条件下债权人有权止赎(抵押合同需要经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但是鉴于法律规定的松散性和土地登记的严格程度不够,不能作为抵押品取得贷款。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999年鼓励投资法》(2007年修订)对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包括为战略性项目免费提供所需土地,为非战略性项目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等。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具体包括公路、港口、电力、水坝、通讯、能源、交通、建筑、咨询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信息技术、供水,以及由国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领域的重点项目,从有关部门的计划用地中为重点项目无偿划拨必要的土地。
《2003年鼓励投资法》规定:投资局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以优惠的价格,分配国家级和战略级项目用地;投资局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