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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2016-08-29 18:05      责任编辑:凌涵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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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标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负债端”严控中短期产品投向后,保监会近日又在“投资端”下功夫。除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外,首次对险资收购上市公司增加了上述新的内容。资产负债端双手发力,目的是为了保险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持股20%属重大股票投资
 
        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一致行动人既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一致行动人(下面统称保险机构),也包括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业外投资者。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的股票投资行为。
 
        该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而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保险机构需在上市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备案,包括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并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险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行为也成为监管重点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要达到总股本的30%。
 
        行业研究人士认为,该举措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集聚长期保险资金,落实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同时,保险资金是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并将进一步发挥长期投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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