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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元旦起实施

2015-02-02 11:30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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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据悉,《办法》对商品煤基本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参考国际做法,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通过制定质量要求和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另外,《办法》规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超16%、硫分超1%的散煤,对民用煤作出限制,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进口煤须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当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下游行业对煤种利用的局限性将减小,企业在价格谈判上更具话语权。
        同时,印尼低劣褐煤进口将受限。印尼进口褐煤占到进口褐煤总量的99.86%,目前进口褐煤的发热量最低数值在3200kcal左右,远低于进口褐煤应符合的3946kcal最低质量要求,“高水分、低热量”的印尼褐煤进口将受到限制。
        总结:《办法》主要用来规范进口煤炭市场,提高煤炭市场的进口标准,禁止进口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同时也提高国内部分地区的民用煤产品标准。《办法》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增强国内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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