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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燃料环保标准再升级

2015-07-13 14:33      责任编辑:杨悠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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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本次意见稿是于2015年2月-3月书面征求了环保部、水利部等6个部门,新疆、内蒙古等11个产煤省区,中石化、神华等25家能源企业,行业协会及主要咨询机构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国内能源需求增长放缓,能源企业投资能力减弱,个别煤化工项目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指导意见》不涉及产能建设目标、产业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而是强调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做好示范验证,突出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重点在环保、能效、节水、自主创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煤化工污染问题备受舆论关注,部分示范工程的环保效果广受诟病。根据《指导意见》,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要坚持量水而行、最严格环保标准、节能高效、科学布局、自主创新等5项原则。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千米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环保显然成为政策关注的重点之一,国家能源局在编制说明中称,经与环保部多次沟通,要求对新建示范工程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化工园区近五年来未发生过一件环境污染事件;锅炉系统气相污染物排放执行目前最严格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工艺系统废气中不排放氮氧化物和汞化合物,二氧化硫执行化工领域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这是国内首次对全行业提出废水零排放要求,远高于石化、火电等行业标准。
 
        《指导意见》对行业内的影响颇大,让煤化工项目的定位和环保评测标准更加明确。《指导意见》对各项指标作出明确要求,未来无论是已有项目还是新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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