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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起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2015-08-11 18:57      责任编辑:罗英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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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1994年以来,国家开始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实施见面或者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以实现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的目的。
 
        2001年,国家开始发布《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其中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均可免正增值税。而后对于进口化肥也实施相关的免税政策。
 
        随着我国化肥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内供求关系性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并且从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化肥行业企业实际收益不明显,而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过度问题也愈加严重。
 
        当前我国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化肥价格相对保持较低的水平,市场供应充足,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国家逐步取消化肥免征增长税政策,可以刺激化肥行业进行不断创新,充分调动行业的发展。
 
        此次取消免收增长税的化肥种类有肥料用硝酸钾、其他氯化钾、硫酸钾、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磷酸氢二铵和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六种。而有机肥在流通中仍实行免收增值税。
 
        虽然化肥增值税的回复会对化肥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化肥价格会在一定时间内产生波动,但相对来说,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大。同时国家不断加大农资补贴,因此即使化肥价格产生一定波动,对农业的生产过程和农民的收入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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