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城市供热价格进行严格管制,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供热单位利润按成本利润计算时,成本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辽宁省热电厂供热价格除受政府政策影响外还受到企业内部生产成本的影响,主要因素有煤炭价格和企业供暖煤耗,煤炭成本占供暖成本的比例超过50%,煤炭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热电厂的供热价格。
辽宁省物价局在2015年7月公布了《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有明确的规定,即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包括原辅燃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热力生产企业即(热源)包括热媒热电厂、燃气热电厂、燃煤集中锅炉房、燃气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低温核供热、垃圾焚烧等。
根据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公布的《2014-2016年辽宁地区热源生产企业深度调研及投资报告》显示,目前辽宁省热源生产企业呈现以下特点:
1、特许经营。根据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供热条例”),辽宁省内供热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经政府审批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不得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辽宁省内热源企业的供热面积一经规划确定,即受《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保护约束,供热企业在规划供热面积内可以稳定开展业务。
2、政府主导热源价格。我国城市供热价格由政府管制。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公布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对热电厂供热价格(出厂价格)有明确的规定,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单位利润按成本利润计算时,成本利润按不高于3%。热源价格的变动、调整需在政府主导下完成。
3、监管难度大。集中供热是我国城市供热的主要方式。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三部分组成。辽宁省全省供暖企业超过2000家,由于供热方式、设备状况、能源价格等构成因素复杂,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大。
煤炭是影响热源价格的主要因素。2014年以来,受国家去产能政策影响,我国煤炭产量连续下降,2014年和2015年下降比例为2.5%和3.3%,2016年煤炭产量下降幅度达到了9%,产量为34.1亿吨。产量下降导致2016年下半年煤炭价格迅速上涨,2016年末,中国煤炭价格指数160点,比2015年末增长44.1点。以秦皇岛港5500大卡煤炭为例,2016年末价格为639元/吨,比2015年末上涨269元/吨,涨幅明显。
辽宁省煤炭产量有限,2016年辽宁省公告煤炭生产能力仅为3986万吨/年,热电厂所需煤炭大多来自于内蒙古、山西、陕西等外地,运输成本较高。2014年辽宁省热电厂供热价格为35.89元/吉焦,2016年受煤炭价格上升影响价格为36.17元/吉焦。
新思界
产业研究员认为,目前热电厂热力销售有两种模式:一是由热电厂部门、子公司、合资公司、集团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直接负责销售;二是销售给第三方热力公司,由第三方向终端用户销售。目前辽宁省热电企业供热价格销售方式以第一种为主,由于政府价格管制,热电企业及热力企业对供热价格十分隐晦,集团总公司从煤炭采购、运输、热电生产、管网建设、检修、维护等供热产业链实行全产业链覆盖,各环节由子公司或合资公司负责。调研显示,热电企业整体毛利率在15-30%,供热业务利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