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银监会下发了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2016)82号文)。82号文一改此前仅基于会计科目(形式)的监管,深入到业务实质,确立了新的监管趋向,有助于银行各项监管指标的真实化。
82号文主要提出以下要求:转出方银行依然要对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会计出表,资本不出表,以防规避资本要求;不得通过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藏匿不良资产;不得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不良资产的收益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即叫停了以理财资金对接不良的做法。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影子银行在中国兴起已经超过五年。过去三年中,中国银行业采用各种复杂的会计手段,将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移至投资科目,规避监管对于贷款的各项严苛要求。影子银行的存在,对中国的金融系统安全构成了威胁。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降低资本计提压力,往往将表内不良信贷出表,以降低拨备压力和不良率。从实际操作来看,主要实现形式是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权的方式,由本行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从而实现监管出表。
行业研究人员表示,82号文实施后,对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其资本耗用、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尤其是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可能压力明显。但长期看,银行业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有利于更好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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