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监管层于近日就“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向部分机构征求意见。与2015年3月份公布的版本相比,新细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新细则再次重申不得为配资提供便利。
严控资管计划杠杆倍数 股票类不得超过1倍
此次《细则》最大的改变在于对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限制。《细则》第八条规定:资管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资管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细则》同时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杠杆倍数约束大大加强。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但在去年股灾期间,杠杆成为风险爆发点,监管层曾对多家基金公司这类结构化资管计划进行了摸底。
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细则》第二个主要的变化在于明令禁止证券期货机构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细则》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不得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同用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
对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细则》也明确要求符合聘用资质、有效的遴选制度、签订投顾协议、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允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的资管计划,或者收取与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行业研究人员表示,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合理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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