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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 规范资产管理业务

2016-07-16 16:42      责任编辑:华昊阳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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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 规范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月15日表示,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和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和保收益”安排。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风险波动程度设定不同的杠杆上限。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和混合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是基于当前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反映出监管导向。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考虑产品自身实际情况,不要求立即清理现存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及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增加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

        行业研究人员表示,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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