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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意见出台

2016-08-18 17:01      责任编辑:华昊阳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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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意见出台

        8月18日,国资委对外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行业研究人员表示,以往的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个方面的问题,而这次目标更高,是要通过员工持股,总结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虽然国资委此次没有对外披露究竟哪些企业将开展试点,但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首先,国资委相关人士明确,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同时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其次,《试点意见》明确是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试点,具体而言有四大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市场化机制;四、90%以上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试点意见》进一步明确“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于“以岗定股”,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参与持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试点意见》明确,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和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果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只能一人持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试点意见》规定,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试点意见》明确,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和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员工持股不是无偿获得,《试点意见》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

        为了防止不当入股,《试点意见》强调,试点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无偿赠予员工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和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具体到持股的方式,《试点意见》强调,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股权的转让,《试点意见》强调,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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