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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和CLN交易指引正式发布

2016-09-26 19:07      责任编辑:李蕊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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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和CLN交易指引正式发布

  9月23日,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件显示,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根据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CDS是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CLN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协会本次交易规则的突出,从四个方面对信用风险市场的规范作出了指引。

  1、丰富产品种类。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推出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

  2、降级进入门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业务规则》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上和一般交易上两类。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3、简化操作流程。保留凭证类产品的资质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资质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

  4、调整指引框架。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管理“大规则+子指引”的框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总规则的前提下,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各个产品发布指引的方式明确具体产品的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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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CDS CL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