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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四类险种可跨区经营

2015-07-28 18:05      责任编辑:杨悠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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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这也是继前不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目前国内有91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今年1—5月,国内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59.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5.7%,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个百分点。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办法》中表示,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办法》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险种,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险种,允许在没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但必须明确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新思界分析师认为,开放区域对尚未完全设立全国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说可以突破其原有的区域限制;但是已经通过网络在无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健康险、万能险等产品的公司则要在两个月内停止这类产品的销售,只可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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