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对外资进入金额及方式没有限制,外资投资可以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根据第600号法,可以与外资委员会签订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项目,现汇投资需超过500万美元,以货物或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额需不低于205万美元,信贷方式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5%。
依据《中央银行涉国际资本法》第14章,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此额度限制,但额度需不低于10000美元,投资方式可分为外汇和信贷,无须签订投资合同。
外资并购
智利没有关于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无强制性和预防性管控。投资者可购买或兼并企业,也可通过购置资产成立企业。如购买或兼并上市公司,需符合《资本市场法》规定,进行公开股份交易。一切资产购置、兼并、并购行为均需签订合同并经公证,个别情况还需进行媒体公开和公开登记。
反垄断法规
智利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主要包括1973年第211号反垄断法。2003年11月公布的19.911号法针对第211号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以上法律,智利反垄断机构为保护自由竞争法庭,该委员会可通过其检察机关对旨在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涉及兼并或收购的谈判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本身。兼并或收购芬芳可就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第211号法规定的条款提前征询智利保护自由竞争法庭,获得授权或可免除法律责任。
智利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对外资在允许进入的领域开展并购没有特别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南部部分地区存在少数民族问题。由于智利市场化程度较高,企业并购行为应做好前期评估,以减少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