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此外,美国存在大量的与投资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在联邦层面,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设有一定的限制。
航空
美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美境内开展航空运营领域的直接投资。根据美国《1926年航空贸易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商董事长、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
通讯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投资。
水电
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核电
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沿海和内河航运
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秘密政府合同
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参与此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