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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对比 看中国P2P缘何病态发展(3)

2016-03-26 18:37      责任编辑:王军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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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P2P行业差在哪?
 
        角色不同
 
        以目前境外体量最大的Lending Club为例,这一平台呈现出明显的“去信用中介”特质:平台的职责在于向投资者提供尽量全面完整的借款信息,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基础上,平台并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负责,因此,这一平台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
 
        而在中国,P2P行业在“无行业标准、无进入门槛、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环境下,已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以英美P2P这种以“信息中介”为核心特点的金融创新形态为基础,自我演进、衍生出了一系列形态各异、特色鲜明、业务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综观我国的P2P行业,无论是“类小贷公司”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无论是个人贷款项目,还是企业贷款项目;无论是纯信用贷款业务,还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无论是供应链融资,还是融资租赁融资,都让整个行业呈现出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特质,具有鲜明的本土特点。与英美原生的P2P业务模式相比,尽管我国的这一大类平台都被称作“P2P”,但其基本形态和运作模式都已产生了本质的变化。
 
        投资者主力不同
 
        Prosper的借款人均为个人,平均借款金额约为14500美元。而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P2P的投资人群中机构投资者占据绝大部分。行业研究人士指出,“小额分散,面向C端”的模式是Prosper能够成功的重要秘诀。
 
        “让子弹飞一会”≠“放任自流”
 
        自P2P平台出炉,就一直有声音呼吁中国政府对P2P行业进行监管。然而,政府秉持不能抹杀互联网多样性,监管政策迟迟未出台。2014年12月28日,《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才终于出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力量以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研究、论证监管方案,再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订,最终出台体系化较强的监管细则。但是,“底线监管”并不等于“无监管”,“让子弹飞一会”也不等于长久地“放任自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产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监管过于严格,金融创新的确会受到限制,但是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聚集性、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如果监管过于滞后,就会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能够快速跟进,在风险聚集之前给予正确的引导。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国外健康发展的P2P,因为国内土壤的问题滋生出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另外由于初期监管机构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确实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行业研究人士指出,随着P2P不断成熟发展、制度不断健全,资本狂热褪去,真正符合中国发展现状的P2P模式终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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