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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趋严 P2P禁设资金池及放贷

2016-05-21 13:58      责任编辑:李蕊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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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趋严 P2P禁设资金池及放贷
 
        自从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来,各种整治方案不断出台,整治内容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乱象横生的P2P行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网上曝光,方案涉及P2P不得从事债权转让等内容进一步证实了坊间传言,而今日,又有知情人士透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

        消息人士引述方案称,整治工作时间安排表方面,摸底排查应于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资金存管方面,P2P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具体方案涉及债权转让的问题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有一个定语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由于P2P网贷的专门整治方案未出,至于由谁批准如何批准则不得而知。行业分析人士称,由于目前很多平台都在作着债权转让的业务,粗略预计有七八成平台在使用,并且债权都有期限,严格禁止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方案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在跨界金融业务方面,方案明确,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同时,未经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此外,政府呼吁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建立中央登记系统;禁止为金融产品虚假广告;对于非金融公司,注册时不得使用“金融”、“资产管理”、“P2P”、“支付”、“基金”和“交易所”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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