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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及法规

2015-02-11 17:22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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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及职能
        韩国的产业通商资源部的贸易投资室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数据发布等涉及外国投资的有关工作。
2、投资行业的规定
        韩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管理采取否定列表的形式,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对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领域、不利于国民健康的领域以及违反其国内法律的领域,禁止外商投资;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有股权限制,主要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出版发行、运输、输电和配电、广播通信等领域。

图表 1:韩国禁止外商投资行业
序号 行业名称
1 邮政业
2 中央银行
3 个人共济业
4 事业共济业
5 年金业
6 金融市场管理业
7 其他金融支援服务业
8 经济学开发研究业
9 其它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开发业
10 立法机关
11 中央最高执行机关
12 财政及经济政策行政
13 其他一般性公共行政
14 政府机关一般性辅助行政
15 教育行政
16 文化及旅游行政
17 环境行政
18 保健及福利行政
19 其他社会服务管理行政
20 劳动行政
21 农林水产行政
22 建设及运输行政
23 通信行政
24 其他产业振兴行政
25 外交行政
26 国防行政
27 法院
28 检察院
29 教导机关
30 警察
31 消防署
32 其他司法及公共秩序行政
33 社会保障行政
34 幼儿教育机关
35 小学
36 初中
37 一般高中
38 商业及信息产业高中
39 工业高中
40 其他技术及职业高中
41 专门大学
42 大学
43 大学院
44 特殊学校
45 终身教育设施
46 其他未分类的教育机关
47 演出艺人
48 非演出艺人
49 产业团体
50 专家团体
51 劳动组合
52 佛教团体
53 基督教团体
54 天主教团体
55 民族宗教团体
56 其他宗教团体
57 政治团体
58 环境运动团体
59 其他市民运动团体
60 其他协会及团体
61 驻韩外国公馆
62 其他国际及外国机关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新思界整理

 
图表 3:韩国限制外商投资行业
行业名称 外商投资比例规定
谷物及其他粮食作物种植业 除水稻和大麦种植外给予许可
肉牛饲养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时,给予许可
沿海及近海渔业
其他基础无机化学物质制造业 除制造、供给核电站燃料的产业活动外给予许可
其他有色金属提炼、精炼及合金制造业 与其他基础无机化学物质制造业许可标准相同
原子能发电业 未开放
水力发电业 外商从韩国电力公司买入的发电设备总和低于韩国国内发电设备的30%
火力发电业
其他发电业
输电及配电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外方持有表决权股份低于韩方第一股东
放射性废弃物收集搬运及处理业 除韩国《放射性废弃物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的放射性废弃物管理项目外
肉类批发业 外商投资低于50%
内港旅客运输业 外资比例低于50%,仅限于南北间旅客或货物运输,且须与韩国船舶公司合作
内港货物运输业
国际航空运输业 外资比例低于50%
韩国国内航空运输业
小型航空运输业
报纸发行业 外资比例低于30%
杂志及定期刊物发行业 外资比例低于50%
无线电广播业 未开放
电视广播业 未开放
节目供应业 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其中进行综合编辑的广播频道使用业外资比例须低于20%;专业报道编辑广播频道使用业外资比例应低于10%)
*节目供应业指韩国《广播法》规定的“广播频道使用业”
有线广播业 综合有线广播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中转有线广播业外资比例应低于20%)
卫星及其他广播业 外资比例低于49%(但进行综合编辑或从事专业报道编辑网络多媒体广播内容的项目,外资比例须低于20%)
有线通信业 外国政府或外商持有股份(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股份托管证书等有表决权股份的等价物及出资持股)之和不超过股份总额的49%(外商不得成为韩国电信的最大股东,持股应低于5%)
无线通信业
卫星通信业
其他电子通信业
新闻提供业 外资比例低于25%
国内银行 仅限商业银行及地方银行(特殊银行,农水畜协未开放)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新思界整理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投资可采取发行新股或收购旧股方式,投资者为法人或个人皆可。从投资类型来看,外国人投资可分为获取股份和股权、提供长期贷款以及提供捐助等三类方式。
4、BOT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为民间投资类型之一,占韩国民间投资比重较小,目前韩国民间投资方式主要是BTO(Build-Transfer-Operate)和BTL(Build-Transfer-Lease)两种。BTO方式投资对象主要是公路、铁路、港湾,通过设施使用者缴费收回成本并盈利;BTL方式投资领域主要为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政府通过出租实现成本回收。韩国民间投资政策主管部门为韩国企划财政部,民间投资的相关法律为《社会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

二、韩国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给投资经济效益大的外商企业进行补偿,为较国内企业来说投资条件相对不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轻费用负担等,主要有六方面措施:
        第一,减免税收。根据《租税限制特例法》规定,外商投资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购置税、注册税、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第二,国有、公有土地租赁费减免。对外企专用园区、国家产业园区和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企,享受最长50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优惠;
        第三,现金支持。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投资者以现金返还5%以上投资额的制度。2010年修改后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才能获得现金支持的条件(暂适用至2012年),并将外商投资研究机构获得现金支持的雇佣规模从10人以上降至5人以上;
        第四,雇佣支持。《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资企业新招20名以上工人,在最长6个月期间内政府为每人每月提供教育培训补助金10-50万韩元;20名以上每超过一人政府在6个月内再提供相同金额的雇用补助金;
        第五,服务支持。1999年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专门设立外商投资支援中心,专责向外商提供包括投资手续在内的各项服务事宜;
        第六,设立外国人投资区。系为吸引可提供产业结构、获得先进技术、增加就业等对经济影响较大并具一定规模的大型外资项目而特别指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国家对外企在税收、租赁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实行较为宽松的行政管理。
2、行业鼓励政策
        第一,税收优惠。韩国政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先进技术产业和入驻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的企业提供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和地方税的优惠。对投资申报日开始3年以内申请进口生产资料的投资企业,提供减免关税的优惠;
        第二,资金补贴。为吸引对韩国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外商投资而设立,根据外商和韩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将至少5%以上的投资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补贴给投资者。
        第三,财政支援。外商投资比率超过30%或外商为最大出资股东时,提供各种财政支援,包括:教育培训补助、雇用补助以及协助改善外商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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