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管部门
美国商务部是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但其并不具备项目审批的职责。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负责外资数据的统计,并在其网站上按季度和年度公布外国投资数量、来源国别及主要投资产业。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下设的选择美国办公司(SelectUSA)与2011年成立,旨在促进和支持外国在美国投资,从而在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创新、提高竞争力。SelectUSA是美国政府协调在美投资促进的首要机构,其工作重点是主动与外国政府和投资者接触,对州政府的投资促进给予支持并解决国际投资者对商业环境提出的问题。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外国投资一般不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州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即可。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美国对垄断、并购、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视,存在大量的与此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
在联邦层面,美国对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有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如下:
图表 1:美国联邦政府限制外国投资领域
限制领域 |
限制措施 |
航空 |
根据美国《1926年航空贸易法》和《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商董事长、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 |
通讯 |
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投资 |
水电 |
只允许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
核电 |
禁止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
沿海和内河航运 |
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
秘密政府合同 |
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
资料来源:新思界整理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1)投资监管类别
美国与外资并购有关的监管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国家对所有收购活动的监管,第二类是国家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第三类是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及职责如下:
图表 2:美国外资并购监管类别
监管类别 |
监管机构 |
职责 |
对所有收购活动的监管 |
联邦贸易委员会
司法部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 |
美国证券委员会(SEC) |
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 |
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
对并购项目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威胁进行审查 |
资料来源:新思界整理
(2)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跨部门行政机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兼并、收购美国企业交易,并根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开展初步审查或正式调查,提出建议,直至交由总统决定是否批准交易。
CFIUS审查范围明确限制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侧重评估外国收购方公司背景、被收购美企业资产和客户性质以及交易本身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等,审查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风险等经济因素。由于美国相关法律未对“国家安全”做出明确的规定,CFIUS在审批过程中有一定裁量权。
(3)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相关法律:《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HSR)规定,对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股票并购,应在并购完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通常是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
适用范围:一次并购超过2.537亿美元;或者交易介于6340万美元和2.537亿美元之间,且交易的某一方净销售额或总资产超过1270万美元,另一方销售额或总资产超过1.269亿美元。
提交材料:需要纰漏并购的条件和时间,提交审批方的公司结构、营业收入等具体信息,包括持股超过50%的企业信息;持股数量为5%到49.99%的企业信息;在美国从事业务的信息(按照美国统计局针对制造业分类提供);在美国从事的业务所获得的美元收入。
审批流程:第一阶段的初始审批等待时间为30天,在此期间美国政府会基于提交的审批资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如美国政府决定需要进行调查则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美国政府可能会要求补充额外的信息和资料,此时审批等待期限可以延长,在审批期间政府将决定是否将该交易提交法庭、寻求禁止令,来阻止交易完成。
审批费用:费用由收购方在提交审批申报时缴纳,具体费用金额:低于1.269亿美元的交易审批费用为45000美元;1.269-6.344亿美元的交易审批费为125000美元;6.344亿美元及以上的交易审批费用为280000美元。
(4)兼并与收购投资基本程序
第一步:企业综合考虑战略与发展规划、企业财务状况、融资渠道等因素,制定并购计划;
第二步:通过企业自身信息渠道、外部推荐介绍、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等方式,寻找并初步确定拟并购目标公司;
第三步: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通过实地考察、谈判,确定目标公司或其所有者的出让意向,大致交易结构和要价范围;
第四步:与目标公司签订包括独家谈判期限等内容在内的保密协议;
第五步:组建投资团队实施并购项目。通常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外聘咨询公司(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技术顾问)等组成;
第六步:做好财务、法律、市场、技术、人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整体分析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对并购项目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研判收购是否可能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等部门审查,并做好相应准备;
第七步:本公司内部制定财务模型,对报价、交易结构和其他条件进行内部分析、评审;
第八步:就收购价格和其他条件等对外进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部分并购项目可能在尽职调查前签署《意向书》);
第九步:并购双方起草、谈判、修改、签署收购协议;
第十步: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相应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第十一步: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根据并购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部分项目需要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或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批准。此外,通常情况下并购项目无需再向美国州政府申请批准,但部分州需要向州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的部门备案。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此前运营受联邦或州法律法规监管,那么相关监管法规同样适用于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企业;
第十二步:并购交易双方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以及此前已与目标公司签约的第三方需要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如果并购双方中有一家或双反是公开上市企业,还要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 批准。至此,并购交易完成交割;
第十三步: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
第十四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进入整合运营阶段,这也是决定并购交易成败最为关键的环节。
四、BOT方式
在美国建筑承包工程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出台规定;对军事、保密、安全等工程,政府会对外国承包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外国承包商很难承揽到该类项目。
尽管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外资开展BOT项目出台规定,原则上在美国进行工程承包也不需要在当地注册公司。但一般来说,由于美国业主普遍愿意和美国公司打交道,信任在美国有经营经验、业绩和一定声望的公司。因此,在美国开展工程承包一般需要注册为当地公司,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