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而明年2月起,韩国将试行保证临终病人可以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的《安乐死法》,但民众对这一法案知之甚少,引发韩国医疗界的忧虑。
2009年,韩国正式为一名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摘除呼吸机,实施韩国首例“尊严死”。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为普遍,其含义也略有不同。它仅指放弃给患者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的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的安乐死”。
韩国健康保险政策研究院8日发布报告,今年3月20日-4月4日期间对1000名(250名医疗工作人员、250名病人及家属、500名普通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4.4%的普通人称不知道韩国将从明年2月起将试行《安乐死法》,甚至有66.4%的医疗人员也对该法即将在韩试行一无所知。《安乐死法》中规定,在为临终患者执行安乐死时,必需材料有《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等,但大部分应答者称从未听说过这些材料。
《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是指在患者健康时提前填写后,通过政府指定的登录机构事先进行登录,在医生下达临终通知时,可以有权拒绝无意义的治疗。维持生命医疗主要有人工呼吸机、心肺复苏术、血液透析和抗癌药物治疗四种,医疗界部分人士指出,对基本无恢复可能的临终患者进行维持生命医疗无异于加重患者痛苦,且无实际意义。
如果在未写《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而重症入院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向主治医生要求填写《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该计划书由医生向患者进行说明,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拥有同《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一样的法律效力。民众对于安乐死的认知十分低下,难免在患者及家人与医疗工作人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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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但是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同时,虽然很多国家都有提出安乐死的说法,但是允许执行和实施的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如果“安乐死”真的合法合规,可以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么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让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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