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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计委公开征求意见 精确打击商业贿赂

2017-08-09 15:12      责任编辑:薛雪    来源:www.newsijie.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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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计委公开征求意见 精确打击商业贿赂

  2017年8月8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安徽省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外省市的同主题文件内容,本无明显差异。不过,该《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意味着,安徽省也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上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精确打击”,及时封杀行贿企业及人员,限期禁止其再参与公立医院采购活动。

  依据该《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1次列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履行打击商业贿赂职责上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计部门报送与本单位有关的涉嫌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在与药械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此外,安徽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卫计部门(药管中心)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新思界医药行业分析人士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安徽省在公立医院采购中封杀行贿企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生、护士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改善了医院采购药械产品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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