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将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没有参与远程医疗服务工作,不再具有参评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此外,在远程医疗服务上,受诊患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
远程医疗开展资质一直是互联网医疗界关注的重点,此次《办法》明确了贵州省远程医疗的各项规则。在医疗资质上,《办法》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并拥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提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信息技术上,要求医疗机构要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远程医疗由于其特有的属性,会诊数量一直难以与门诊数量匹敌,这往往造成医生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动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保证远程医疗的质量与效率,《办法》开创性地将远程医疗纳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范围,规定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工作,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同时,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作为对口帮扶连续驻点时间25%计算。
此外,《办法》还明确建立与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评估评价考核机制,由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和评优等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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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受诊患者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为保证患者信息安全,医疗机构需要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此次贵州省明确了医疗机构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远程医疗相关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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