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方面称,从去年起发现VST全聚合盗链公司的视频内容,不仅提供了爱奇艺的独家版权内容,还屏蔽了广告,损害了爱奇艺的合法收益。
所谓视频聚合盗链,就是利用深层链接聚集各大视频网站的海量内容,并对链接进行有目的的选择、编排、整理,用户可以在点击链接后不跳转或者不实质跳转的情况下观看被链接网站的视频内容。该类软件可以应用于网络机顶盒、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多个平台。
去年起,爱奇艺公司发现“VST全聚合”盗链自己公司的视频内容。“‘VST全聚合’不仅提供了爱奇艺的独家版权内容,还屏蔽了广告,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和广告收益。”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表示。
据了解,本案的焦点为聚合盗链软件是否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表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也是无奈之举。由于聚合盗链类软件采取的是以技术破坏手段直接获取爱奇艺的播放地址,聚合的作品仍然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上,因此适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有一定风险。
最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VST全聚合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要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日益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需要完善规则。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基础上,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性”。并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步伐,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则能够应对技术和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
互联网产品研究人士表示,网络视频网站应联合起来,形成行业规范。对于深度链接,服务商可以达成协议,在链接上添加相应的标志。如果能够形成行业内的一致准则,就不需要法院去解决所谓的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