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新闻发布表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将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目前,质检总局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
在这20类产品中,有11类儿童用品和9类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其中,儿童用品包括: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及其他儿童用品。
9类电子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以及电信终端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
近年来,我国消费品召回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尽管如此,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以2014年为例,当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
建立与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产品安全隐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费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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